“溯古言今”鹽湖文物系列解讀——青瓦樓下的鹽史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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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東鹽務稽核分所位於鹽湖區東城街道紅旗東街64號(現運城賓館內),原為三座樓,一座毀於1948年,現存東西兩座。兩樓均為坐北朝南,有上下兩層,房屋下設磚石台基,台基高約1.5米,房頂均為四坡青瓦屋頂,有利於屋頂排水,南向還設有兩個老虎窗。東樓東西長21米,南北寬16.5米,一層的圍欄均為石質,二層的為木質﹔西樓長23.5米,南北寬23米,呈現出柱廊結構,東面設有半圓形拱券。兩座樓宇整體表現出簡約的風格,是典型的歐洲別墅式的建筑類型。

河東鹽務稽核分所是根據民國時期袁世凱政府同英,法,德,日,俄五國銀行代表團簽訂的《中國政府善后借款合同》有關規定而設立的,建立於1913年,主要用於征收河東鹽池的鹽稅。合同中的特別條款規定:各產鹽區設稽核分所,設中國經理和洋人協理各一員,共同擔負征收存儲鹽務收入的責任,但鹽稅的征收、鹽貸的放行以及人員的任免必須經過洋人協理簽字,否則將無法執行。

河東鹽務稽核分所隸屬於北京稽核總所,系根據善后借款規定“為保障外人債權”而設,內部分設文牘、會計兩課。所屬機關有秤放局(設解池場),負責稽核鹽斤出場事宜,並在各禁門設秤放分局,並且“在陝豫兩岸,則有各渡之查驗卡”。

鹽務稽核所任用的人員除專家外,均由公開考試而來,沒有經過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能擔任戊己等職位。凡選用人員不得錄取各區主管人的近親。“稽核所之任用人員,純粹中央集權制,各區分所及稽核處、收稅據隻能對低級職員有任用與黜退之權,至於職員薪額在六十元以上者,全由總所考選派充”﹔參加考試的人應是中國合法公民,年齡在20歲以上,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考試和體檢合格者,經試用方可正式錄用﹔河東鹽務稽核分所征招告示有雲:“……本所現缺副營稱員二員以資遴補……十三日九鐘攜帶筆墨齊集本分所……秉公錄取特此布告”,由此可見,民國時期招錄公職人員也是十分嚴謹的,但其考試制度進步的地方在於它比古代科舉制度和北洋政府文官考試制度更加平等,不再對身份進行限制。

1915年,洋會辦丁恩巡視河東鹽池時表示“改良河東鹽務若採用印度辦法,則殊屬簡單,所最要者莫如征收一次過直接稅”。因此,河東鹽務稽核分所協理柏理德就主要整頓稅收建立集權征稅制:其一,實行“先課后鹽”的政策,凡是運售食鹽者,都得事先填寫印有英文和中文的納稅四聯單,經過河東稽核分所經理、協理會同簽字,向指定的“中國銀行”運城分行交稅后,再從稽核分所領取“掣鹽准單”,才能到池內領鹽﹔其二,竊取稱放權利,舊時的鹽制規定:運鹽過程中為了彌補食鹽損耗,允許商人可以在不納稅的情況下每擔多放鹽若干斤,這就是所謂的“鹵耗”。河東鹽務稽核分所成立后,便取消了這一稱放權利﹔其三,提高池鹽稅率,加重搜刮,1936年較1912年相比,每擔鹽稅就增多2.3倍,憑借著稅率的增加,外國侵略者從鹽池搜刮走了大量的財富。

1937年,“河東鹽務稽核分所”與“河東鹽運使公署”合並,成立“河東鹽務管理局”。實則徹底取消了鹽運使這一職位設置,從行政到鹽務都由稽核分所包攬一切,加大了帝國主義對鹽池和鹽務的控制﹔1938年,這裡又成為日本帝國主義掌控鹽池的大本營,日軍宣布對鹽池實行“軍管”,使鹽池遭受嚴重的破壞。1947年12月28日,運城解放后,河東鹽務核分所成為中共運城地委、行署所在地。1954年,運城與臨汾合並為晉南專署后,成為中共運城縣委所在地。1970年,運城和臨汾分專后,成為運城地區招待所,現為運城市賓館。2004年,河東鹽務稽核分所被列為運城市第一批文物保護單位﹔2021年,其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為第六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泱泱河東大地,孕育了源遠流長的盬文化,千年來,河東人民因鹽而生,以鹽為榮,鹽業的發展深刻影響著這片土地的社會與經濟結構。河東鹽務稽核分所見証了外來勢力對本土資源的掠奪與控制,但也折射出河東鹽池得天獨厚的地理條件和自然環境。它是帝國主義瓜分中國的縮影,更時刻警示著國人:當常懷居安思危之念,讓警鐘長鳴不息。

(來源:鹽湖文保中心)

(責編:楊倩茹、林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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